|   圖3所示的最小半徑不適用於如鉸鏈、托架和挂鉤等小零件。  5.3 可移動零件   5.3.1 可移動零件的一般要求      為避開剪切和擠壓點,兩個相對移動零件的可觸及零件的距離應大於18mm或小於5mm,除非因功能 原因不可能實現,均應滿足 5.3.2、5.3.3及5.3.4的要求。   5.3.2 打開和折合時的剪切和擠壓點。        若5.3.3和5.3.4不適用,無法避免的剪切和擠壓點只能在打開或收合時產生才可被接收,因為使用 者可被假定為能控制自己的邉觼K能在遭受傷害時立即停止施力。 然而,零件的邊、點或角在相對邉佣a生的剪切和擠壓點應按5.2之要求。   5.3.3 動力機械影響下的剪切和擠壓點        對於由動力機械驅動,包括彈簧,即使只有在打開和折合時才可觸及的剪切或擠壓點,也不應存在。對於測試,見EN12221-2中5.5。   5.3.4 若零件的無意的邉涌蓪е略谲|體重量下或由外力作用下的結構失敗或鎖定機構的異常操作,則不允許存在3.7所定義的存在於可接觸區域1和2的剪切和擠壓點,正常使用時不可接觸的除外。      若下列條件滿足,則可假定無意的邉硬粫l生。 a.       對於可邉恿慵辽偬峁﹥蓚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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